close
 
李鈞震2010/04/15

【摘要4.15.2010聯合報黑白集】台灣醫界要永遠記住許世正這個名字,這一頁「反面教材」應列入所有醫護人員正式教育的倫理課程。

許許多多醫療奉獻獎得主的事蹟,非僅是醫界的榮譽,也是人道與文明的社會楷模。但是,許世正、楊超然、賴德興、吳國精等人的行徑,卻是另一個極端;他們的所作所為,非但是醫界之恥,更可謂是殘賊人道、戕害文明的窮凶極惡

醫界與詐騙集團勾結,為「人頭病患」開刀,將癌變組織摻混在無病檢體中,演出「假罹癌/真開刀」的騙術,切除了無病的子宮、卵巢或乳房,術後甚至還讓根本無病者進行化療,以詐取健保費及保險金。

而且,一而再,再而三,目前已知許某竟然至少操刀作了十二台這種「詐術」,可謂已是以犯罪為常業,將人頭手術當成了「企業行為」。請問:知識高度何在?倫理高度何在?

健保財務的健全與否,與醫界的倫理水準頗有關聯。台灣醫界一直受社會尊崇,許世正等其實是醫界的異類及敗類。許世正的「反面教材」不能抹煞台灣醫界對國家社會的貢獻,但永遠記住許世正這個名字,卻必定足以為醫界提供向上提升的更大激勵!

李鈞震:

1、 聯合報黑白集的論述,是標準的「有罪推定」觀念違背《刑事訴訟法》,也違反《世界人權宣言》,更違反《中華民國憲法》。

2、 新聞媒體,負有教化社會大眾、提升法治觀念的社會責任。新聞從業人員的天職:第一、就是要帶領民眾遵守憲法與法律。第二、要引導社會大眾實踐世界人權宣言第三、建立法治的社會結構,以降低犯罪率創造和諧社會。

3、 許世正,有沒有犯罪行為?不是檢察官、楊志良、聯合報說了算,必須經過司法「三審定讞」-才能比較確定其犯罪行為。在偵察期間,或是三審定讞之前,都應該「無罪推定」-先視其為「無罪」這樣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。這樣的知識,記載在高中公民課本。

4、 聯合報的主筆,顯然法治知識不如高中生,明確違反《刑事訴訟法》的規定。誤導社會大眾,進行媒體公審,完全沒有新聞專業能力這樣的主筆,屬於社會上的斯文敗類,帶頭破壞法治社會,阻礙民主自由社會的進步發展。

5、 「有罪推定」的觀念,違背《刑事訴訟法》,也違反《世界人權宣言》,這也是獨裁者統治時代的社會現象。這樣會害死無辜的人,也會讓許多案件真相不明。白文正,就是被新聞媒體與綜藝節目2100直接逼死的。

6、 許世正,有沒有犯罪行為?是不是衣冠禽獸?等到司法程序結束,再來論斷,比較恰當。

7、 新聞媒體,是社會公器。其職業的價值,在於為民發聲,所以新聞從業人員的真正老闆,不是社長、總編輯,而是人民(頭家)。現在人民(頭家)要告訴聯合報主筆,多讀點高中課本,對自己和對社會比較好。沒有知識水準的意見,會擾亂社會的正常發展

8、 追究一個人的社會責任,要依據比例原則。醫生如果A了幾十萬健保費,就被新聞媒體評論為「衣冠禽獸」,那麼,台北市政府A了數百億健保費不還健保局是不是一萬倍的「衣冠禽獸」?郝龍斌、馬英九應該屬於那一種生物?

9、 依據監察院調查,國民黨的不正義黨產超過新台幣六千億是哪些「衣冠禽獸」一起幹出來的好事?歷屆國民黨的黨主席跟秘書長都有分,對不對?他們都屬於「衣冠禽獸」族群對不對?包括蔣中正、蔣經國、李登輝、連戰、馬英九…。

10、 誰敢否認蔣宋美齡,從故宮博物院拿了不少國寶到紐約去?國寶價值如何計算?每一件也超過美金一億元,蔣宋美齡算不算「衣冠禽獸」?

11、 沒有一直譴責國民黨的黨產,與蔣宋美齡盜取國寶的新聞媒體主管,當然也算是「衣冠禽獸」而且比醫師盜取健保費,還要「衣冠禽獸」。

12、 國民黨的「黨產」是竊佔國家資產,這已經是社會共識,所以,金溥聰領的薪水都是贓款,誰敢否認!領贓款當薪水的人,還好意思拋頭露面,這當然算「衣冠禽獸」。陳長文一定不敢否認!

13、 國民黨的國發院那塊土地,就是侵佔百姓的土地,國民黨權貴階級都是「衣冠禽獸」,聯合報高層主管一定不敢否認!但是,內心稍有不甘,為什麼?因為贓款分得不夠多。

14、 楊志良雙重標準,非常嚴重,台灣爆發H1N1疫情的時候,有許多受害者死亡,人命值多少錢?衛生署都不用負責任?衛生署權貴也算「衣冠禽獸」吧!

15、 上樑不正下樑歪,楊志良一上任的時候就說要追討台北市政府的健保費,結果不守信用,那麼,全台灣的醫生都應該學楊志良不要守信用、不要有醫德,不是嗎?不守信用,也是背叛孔子的行為。

16、 聯合報沒有追究楊志良一連串的不守信用,沒有仔細精密地計算楊志良不守信用的次數,因此,證明了聯合報相當地「理盲」,誰敢否認!王健壯一定不敢!

17、 楊志良開記者會,指責醫生A健保費,這就是媒體公審;醫生有沒有罪?要經過司法程序,楊志良應該要請檢察官調查,而不是自己放話。

18、 楊志良自己當法官,判斷誰有罪、沒罪,侵犯了司法院的職權,這就是混亂憲政,破壞憲法制度,這等於是「叛國」

19、 政務官沒有言論自由,他只能依據他的本分做他該做的事情,講該說的話。不是自己職權的範圍,都不應該發言。醫生有沒有犯罪?完全不歸衛生署管轄,這是法務部與司法院的事。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kaowy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